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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壓力設備出口歐盟的安全法規

    2025-09-15

    出口壓力設備至歐盟需嚴格遵守歐盟關於壓力設備的安全法規,核心是 《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第2014/68/EU號指令:關於壓力設備的設計和製造》(簡稱 PED 2014/68/EU)。該指令取代了此前的 PED 97/23/EC,於2016年全麵實施,旨在確保壓力設備在全生命周期內的安全性(包括設計、製造、使用階段)。

    核心指令:

    法規適用範圍:

    壓力設備指令(PED, 2014/68/EU)

    適用對象:設計壓力>0.5 bar 的壓力設備及組件,包括:

    容器(儲罐、換熱器)

    管道係統(工業管路)

    安全附件(安全閥、爆破片)

    承壓部件(法蘭、接頭)

    例外情況:僅承受內部大氣壓力的設備(如儲氣罐)、核反應堆部件、航空/航天設備、軍事用途設備等不適用。

    關聯指令:

    通用安全類:

    低電壓指令(LVD, 2014/35/EU):帶電氣控製係統的壓力設備(如電動閥門、壓力傳感器)需符合電氣安全。

    電磁兼容指令(EMC, 2014/30/EU):含電子元件的設備(如壓力變送器)需抗幹擾測試。

    特種壓力設備:

    簡單壓力容器指令(SPVD, 2014/29/EU):容積≤200L 且壓力≤30 bar 的非火焰接觸容器。

    移動式壓力設備指令(TPED, 2010/35/EU):氣瓶、罐車等運輸用承壓容器。

    承壓用材料認證(EN 10204):金屬材料需提供 3.1/3.2 型式檢驗證書。

    特殊工況補充指令:

    ATEX 指令(2014/34/EU):用於爆炸性環境(如化工反應釜)。

    機械指令(2006/42/EC):帶壓力功能的機械設備(如液壓機)需雙重合規。

    常見標準:

    EN 13445-3:壓力容器計算與設計

    EN 13445-4:壓力容器焊接工藝評定

    EN 286-1:簡單壓力容器設計與製造

    EN 1492-1:移動式壓力設備吊裝規範

    EN ISO 15614:焊接工藝規範

    EN ISO 17635:無損檢測通用規則

    合規核心要求:

    1. CE標誌

    壓力設備進入歐盟市場前必須加貼 CE標誌,表明符合 PED 要求。CE標誌需清晰、不可擦除,尺寸符合規定(最小5mm),並標注在設備或其銘牌上。

    2. 基本安全要求(Essential Safety Requirements, ESRs)

    製造商需確保設備滿足以下核心安全目標:

    設計安全:材料選擇、結構強度、疲勞分析、腐蝕裕量等;

    製造安全:焊接工藝評定(WPS)、無損檢測(NDT,如射線、超聲波檢測)、熱處理要求;

    使用安全:防止超壓(如安全泄放裝置)、操作溫度限製、標識清晰(壓力等級、介質、製造商信息);

    風險評估:基於設備全生命周期(設計、製造、使用、維護)識別潛在風險,並通過設計措施降低風險。

    3. 符合性評估(Conformity Assessment)

    根據設備的 風險等級(按類別I至IV劃分),需選擇對應的評估模塊(Module A至H)。風險越高,評估越嚴格:

    設備類別分為I類、II類、III類、IV類,各類別對應的典型示例及評估模塊要求如下:

    I類設備:

    典型示例:低壓簡單容器(如小型儲氣罐);

    評估模塊要求:Module A(製造商自我聲明,無需第三方機構)。

    II類設備:

    典型示例:中壓容器、工業管道;

    評估模塊要求:Module A2(需公告機構參與部分測試)或 Module D(生產質量保證體係)。

    III類設備:

    典型示例:高壓容器、關鍵管道;

    評估模塊要求:Module B(設計文件審核)+ Module D(生產體係)或 Module F(產品測試)。

    IV類設備:

    典型示例:超高壓容器、核相關設備;

    評估模塊要求:Module B(設計審核)+ Module G(逐台測試)或 Module H(全麵質量保證體係,需公告機構全程監督)。

    Module B(設計審核)+ Module G(逐台測試)或 Module H(全麵質量保證體係,需公告機構全程監督)

    注:高風險設備(如III/IV類)必須由歐盟認可的公告機構(Notified Body, NB) 參與評估。

    4. 技術文件(Technical Documentation)

    需編製詳細的技術文件,證明設備符合PED要求,內容包括:

    設計圖紙、計算書(如應力分析、強度計算);

    材料證明(化學成分、機械性能、符合EN標準的證書);

    製造過程記錄(焊接工藝、NDT報告、熱處理記錄);

    測試報告(壓力測試、泄漏測試、功能測試);

    風險評估報告(FMEA分析);

    符合性評估記錄(如公告機構出具的證書)。

    技術文件需保存至少10年(自設備投放市場起),供歐盟監管機構核查。

    5. 歐盟授權代表(EC Representative)

    若製造商不在歐盟境內,需指定一名歐盟境內的授權代表,負責:

    接收監管機構的信息和通知;

    保存技術文件;

    協助處理產品問題(如召回、投訴)。

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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